新华网云南频道1月19日电(王研 蒋静)一位患者做了眼睛手术后失明,一怒之下将医院告到法院。医疗鉴定结果认为这起医疗纠纷非医疗损害事件,但法院活用证据规则,未予采信,从而合法保护了患者权益。
1999年9月,安宁市县街乡石江村村民武老汉因受多年白内障困扰,来到昆明眼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检查后建议进行白内障摘除并植入人工晶体。武老汉向医院交了2000元费用后接受了手术,但回家不久就发现眼睛一直红肿、疼痛、流泪、无法睁开。他又返回医院检查,医院只作了简单处理并输了激素针水。这之后,武老汉的眼睛不但没有治好,连双腿也疼起来了。他再次找到医院,院方退还了他的2000元治疗费,建议他到其他医院检查。
武老汉在其他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右眼视网膜脱落",左股骨头坏死。他认为自己的不幸是医院过错所致,于是将昆明眼科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9999.6元。起诉前,武老汉特地委托昆明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为自己做了鉴定,但因双方均不能提供确切的病历资料,委员会最终作出鉴定结论:武老汉医疗纠纷非医疗事故。
审理案件时,盘龙法院认为该鉴定结果是在没有确切病历资料依据的情况下得出的,不应采用,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在医疗侵权赔偿案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做出昆明眼科医院赔偿武老汉各项经济损失58970.9元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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