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葫芦岛讯(记者胡清)被告医院手握两份“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原告患者则请来两名“专家证人”,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最终打败了两级相关机构的鉴定。
近日,葫芦岛兴城市法院对这起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创造了葫芦岛市两个第一:第一次专家证人出庭证言被采纳;第一次判决医疗事故鉴定不作为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
新生婴儿夭折谁之过?
根据产妇代理人的介绍和法院的判决,记者还原了纠纷的来龙去脉:
2002年2月2日,锦州产妇高女士住进了兴城市人民医院。2月3日14时许,医院实施侧切手术,为高女士接产一名男婴。孩子降生后出现窒息,医院采取了吸氧等办法进行抢救,但孩子还是在出生后80小时死亡。
事后,高女士和丈夫认为医院在接产和抢救过程中存在不当,要求其承担责任。纠纷先后提交葫芦岛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这两个鉴定,医院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拒绝了高女士的赔偿要求。
“专家证人”出庭证明医院有过
2005年底,高女士和丈夫向兴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20余万元。
开庭前,原告向法院申请准许两名医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得到准许。
作为“专家证人”的两人,分别为锦州市某医院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两名医生依照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指出兴城市人民医院在为高女士接产及后来救治婴儿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医疗常规行为。其中有“应用了禁止使用的呼吸兴奋药”、“气管插管不及时”等。
医院则坚持,医疗事故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专家证人的观点不能对抗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采信证言一审医院败诉
今年年初,兴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为,两名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符合普遍接受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标准,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医院承担导致婴儿死亡所造成的损失8万余元。
医院不服,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中级法院审理之中。
对话法官
“专家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
昨日,主审此案的青年法官陈铁强就该案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华商晨报:医疗鉴定和专家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陈铁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证言一样,都是证据的一种,法院都要根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
华商晨报:法院最终采信了专家证言。
陈铁强:法院审查了出庭专家证人的资格,通过对专家证人证词的审查,结合病志及鉴定说明,认为专家证人证言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华商晨报: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依何判决医院赔偿?
陈铁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认定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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