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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鉴定人语出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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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鉴定人语出惊人

 

 

西南政法鉴定人语出惊人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在宋律师代理的毛红等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结论发生对抗的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均被申请出庭接受质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雷显谋在回答法官及宋律师的询问时,语出惊人,道出了其真正的“鉴定”过程:仅凭主观经验推论医师不会故意违法从而“鉴定”出其过错“可以原谅”。听者豁然明白其原本明白无误的“鉴定结论”只是等待修改的可能性草案。无人不感惊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采纳西南政法的核心鉴定结论。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鉴(法医)字第20041358号鉴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毛凯悦)的死亡后果无关”语义上毫无含混。而在宋律师针对其鉴定书中所述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出现过错是“难免”的,问及此处“难免”是现有医学条件不能避免,还是一般医师、多数医师不易避免的时,鉴定人雷显谋回答一通后,总结为“可以原谅”的。宋律师追问其基于国家法律能够原谅、患者的生命需求能够原谅、还是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能够原谅的判断时,该鉴定人回答“我们认为可以原谅”。

    在被问及司鉴(法医)字第20041358号鉴定书把“危重症护理记录单上‘时有烦躁不’五字处有明显擦刮添加,不能判读原有字迹”的行为鉴定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行为”,是否考虑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明文禁止该行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时,鉴定人雷显谋回答其“鉴定”时只是按照正常的医师的思维,以医师不会故意违法为前提,得出结论其可以理解。该鉴定人甚至提出“鉴定”时没有全面掌握和考虑庭审中查到的事实情况,如果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其“鉴定”时推论的事实不一致,鉴定人可以回去后与其他未出庭的鉴定人商量修改调整。

    而按照司法审判的需要,司法鉴定应当利用自然科学等方法,逐项排除一些可能的相关情形,得出明确的必然性的结论,给案件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法院对司法鉴定书应当审查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等内容。鉴定人雷显谋的当庭回答让以法律为业的人顿时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款必须得到执行。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中仍以“原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两份鉴定书,虽然认定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例书写不规范,但不影响基本医疗事实的认定”为由,认为应采纳西南政法的核心鉴定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三级医院(现已为三级甲等),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准,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毛凯悦的诊疗行为与该水准不符,存在明显的过错,该过错导致延误了对毛凯悦后颅凹肿瘤的及时诊治,加速了后颅凹肿瘤发展的进程,与毛凯悦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完全没有采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毛凯悦)的死亡后果无关”的结论。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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