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内科纠纷 >> 文章正文
两份司法鉴定在重庆出现对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两份司法鉴定在重庆出现对抗
[ 作者:医调律师    转贴自:医疗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2172    更新时间:2007-4-23    文章录入:医调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本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起诉的西南医院使用“乙肝首选药”贺普丁致患者死亡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西南医院的申请,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华大方瑞的鉴定结论与原告诉前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原告方已经申请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势必在重庆交锋,展开对抗。
    
    停用贺普丁 病情恶化患者死亡

    患者袁某(女,31岁)曾于1990年行肾移植术,2002年12月,因乙肝到被告西南医院就诊,门诊予以贺普丁等药物治疗。至2004年10月按照西南医院某著名医师吩咐开始减少贺普丁服用量,至12月彻底停用贺普丁,出现明显不良反应。2005年2月14日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3月22日17时零3分死亡。

    亲属认为用药不当 金剑鉴定予以了证实

    患者死亡后,其亲属认为西南医院的知名专家在最初门诊时给袁某使用贺普丁,不符合使用标准和诊疗常规,剥夺患者用药知情权。在医院使用贺普丁1年3个月无效(耐药)后仍不停药观察调整,致使患者病情加重、死亡。

    袁某亲属通过宋中清律师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05年8月,经山东金剑鉴定认为西南医院确有用药不当。分析认为:贺普丁使用说明书记载直至今日,国内尚无足够的临床研究资料用以贺普丁用于接受器官移植(详见贺普丁使用说明书),另外贺普丁使用专家指导意见记载使用贺普丁时,其ALT/L、AST/L等于或大于正常的2倍,方可使用。而本患者系肾移植术后。况且当时(2004年12月24日)使用贺普丁时ALT58U/L、AST45U/L未等于或大于正常的2倍,故认为此患者不适宜用贺普丁,属于用药不妥。

    金剑鉴定同时还认为西南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对贺普丁停药危险性的知情权和器官移植术后不适用贺普丁药物的用药选择权;医院治疗、抢救措施不当。患者死亡与西南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华大方瑞鉴定认为存在用药指征 贺普丁可用于肾移植术后

    本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西南医院的申请,又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再次对本案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司法鉴定。2007年2月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得出鉴定结论,认为西南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分析认为:现有医学文献资料显示:贺普丁可以用于肾移植手术前后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可以抑制肝炎病毒的复制,使ALT恢复正常,增加HBeAg血清转换。因此,本例存在应用贺普丁的用药指征。

    华大方瑞鉴定同样认为医院存在对使用贺普丁的危险性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认为治疗措施力度不够等。但认为导致袁某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死亡后果中占次要责任。

    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原告方收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后,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从三名鉴定人中选派一名出庭。两家鉴定机构对贺普丁应否被用到患者袁某治疗上等关键问题必将展开激烈对抗。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