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原告小悦(化名,女,2岁)因对其母尸检报告的完整性以及检验机构本身的正当性存在质疑,日前将北京大学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小悦母亲在生下其不久后死亡,为了解小悦母亲的死亡原因,其亲属要求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对其母亲进行尸检。尸检结论认为小悦母亲的死亡医院没有过错,医院不予赔偿,同时医院还要求小悦的父亲向医院赔礼道歉。结果小悦的父亲当天即出现消化道出血,因无钱治病,10天后在家中去世。
庭上,原告小悦法定代理人诉称,2005年9月27日,石女士在北京市昌平医院产下一女小悦即原告,产后不久,石女士死亡。后,石女士家属与北京市昌平区医院约定由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对死者进行尸检,但出具尸检报告的机构却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病理科,与约定的尸检单位不符。另,因尸检报告内容的不完整导致该报告结论有利于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进而导致原告之父在与该医院交涉过程中,消化道出血死亡。故原告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大学提供石女士尸体解剖的尸检报告,补齐尸检报告中应有的肉眼记录、系统检查、组织学记、讨论、尸检照片等内容,并且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而被告北京大学辩称,此案的诉讼主体存在重大错误,其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该是昌平区医院与北京大学病理中心之间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故“与原告没关系”。
在原告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北京医学会专家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表明不支持羊水栓塞致死,不符合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致死,并无法鉴定其死因,这与《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尸检解剖诊断报告》不符。
被告对此发表的答辩意见是,“两份都是鉴定,不能认定谁对谁错。”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还说到:“由于原告无法将北京大学病理中心这种严重侵害死者家属知情权与其它权益的行为一一通知其他受害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北京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称“本案同时是一个公益诉讼,要维护其他在北进行尸检的家属的权益。”
在该案审理的最后,原告律师当庭申请了撤回1万元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在法官的主持下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北京大学立刻回应不同意调解。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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