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4日电 5月9日上午,我省林肇公路收费管理所职工张静波,在肇源县人民医院分院静点抗生素类药物“萨典”,出现过敏性反应,于次日下午死亡。大庆市医学会为其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既然确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就应该对患者的死亡负主要责任,鉴定中前后矛盾,家属不解。目前死者家属已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日前,患者家属向本报记者陈述了这起悲剧的发生经过。
求医治病却身亡
5月9日上午,40岁的张静波因感冒发烧,由其丈夫陪同去肇源县人民医院分院就诊。门诊医生徐某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抗炎治疗。之后,张静波在静点抗生素类药物“萨典”15分钟左右出现不适症状,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皮肤出现多处出血点。此时是当日12时40分,此时医生徐某参加医院组织的体育活动外出。患者家属一边让护士打电话找徐某,一边在分院的大楼里寻求其他医生帮助。12时50分,该分院一位妇产科医生闻讯赶来,诊断为输液反应,让护士停止给患者静点。
14时40分,医生徐某回来。此时患者因呼吸困难开始接受吸氧。15分钟后,患者开始依照徐某的处方静点“多巴胺”。
查房记录这样写道:患者静点过程中胸闷、头晕,查体“神态清楚,口唇轻度发绀,双肺底偶可闻及湿啰音。皮肤粘膜散在小出血点”。补充诊断:“感染性休克”?
16时,患者胸闷症状不见缓解,腹部不适,患者家属要求转入总院治疗,并叫来总院急救120车。分院“转出记录”这样写道:“患者带着静点药物安全转至总院治疗”。
16时50分,张静波转入肇源县人民医院总院治疗。门诊医生商某诊断为药物不良反应;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总院医生查体记录:患者意识清醒,表情痛苦,皮肤大小不等的点状出血及瘀斑,分布于颈部、前胸、四肢,压之不褪色。这时患者感觉腹痛已有一段时间。医生商某采取了输液措施,先后给患者静点了甘利辛、阿拉明针、洛贝林针、地塞米松、西地兰、多巴胺等药物。患者自述腹痛,医生就给患者注射了治胃病的“胃复安针”。
次日13时40分,张静波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申请鉴定却惹出疑惑
今年6月,为解决这起事件,大庆市卫生局委托大庆市医学会对于张静波与肇源县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大庆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根据尸检报告中的病理诊断,死者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二至三级),病毒及细菌性心肌炎,肺炎等。故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与以上疾病等综合因素有关,药物过敏为诱发因素,但不是直接死亡原因。结论为:“患者死亡与医方不足有部分因果关系,但鉴于病人住院时间短暂及自身疾病病情复杂性,医方负轻微责任”。
该鉴定书“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中介绍,专家鉴定组由7名专家组成,其中有哈尔滨市医学会专家库的专家参加。但是该鉴定书没有出现任何一个专家姓名。
据记者了解,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目前死者家属已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医学会将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在哈尔滨,接受患者家属咨询的一位哈医大附属医院的医生认为,当时患者不是感染性休克,而是过敏性休克,而过敏性休克的抢救方法是给予肾上腺素注射,保持呼吸畅通、吸氧,糖皮质激素、抗组胺药物及输血透析可以维持有效血溶量,这些均为有效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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