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肚子疼,耿女士到长春市一家医院治疗。次日上午医生对其进行骨穿后,耿女士腹腔内大出血,经过7天7夜的抢救才脱离危险。纠纷从此产生。
耿女士今年46岁。2005年1月12日上午,耿女士回家吃了几个凉馅饼,没多久就感觉腹部异常疼痛,于是在姐姐的陪同下来到了医院。医生给她做了血常规检查,没有发现腹部疼痛原因,打了一个吊瓶后让她住进血液科病房观察。
耿女士的姐姐说:“打完吊瓶妹妹的疼痛缓解了,当晚我回家了,妹妹一个人在医院。”
第二天中午,耿女士的姐姐再次回到医院时,看到医生正在抢救休克的妹妹。现场的医生告诉她,如果不手术,氧气撤下人就完了。随后耿女士被送进手术室。医生打开腹腔发现里面都是积血,经7天7夜的抢救,耿女士才脱离危险。
2005年3月12日,耿女士出院时,花了将近5万元医疗费。
耿女士认为,是医院的过错造成她身体受损,医院认为自己无过错,双方发生分歧,耿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次鉴定
医院存在失误 患者为十级伤残
受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在2006年4月做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结论为:骨穿本身不损伤血管、脾脏。腹腔出血是本身疾病所致,不构成医疗事故。
耿女士不服,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查看医院的病例了解到,耿女士住院当天,医院怀疑耿女士患有红细胞增多症、白血病、脾周炎等疾病;第二天怀疑大出血可能是巨脾破裂。鉴定机构通过再次体检,做出分析:患者腹部疼痛医院没有进行超声波检查,漏诊;患者具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的典型体征,不应该为了诊断而实施骨穿,应“尽量减少活动”,实习医生进行了骨穿增加了患者的活动;患者入院时血压已增高,骨穿疼痛可诱发腹部卒中导致出血;骨穿抽取骨髓一般不超过2毫升,实习医生抽出了5.2毫升。鉴定结论为:医院没有搞清腹部疼痛的部位、原因、性质,存在失误;对患者不合时宜地实施骨穿及护理不到位,增加患者的活动量是腹腔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接下来,鉴定机构鉴定耿女士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花费每月约需864元。
患者说法
实习医生实施骨穿违背医疗服务原则
耿女士称,医院在没有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患者实施了骨穿,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医院使用了不具备职业行医资格的研究生实习医生对患者实施骨穿,违背了医疗服务原则;医院不适当地实施骨穿是导致患者腹腔出血的原因;医院伪造病例。
耿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累计48万元。
医院说法
腹腔出血并非骨穿引起
医院认为,耿女士为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血粘滞度高,易栓塞出血,该患者3年前的脑血栓是本病所致。
骨穿是常规检查手段,不做骨穿无法确诊此病;医院多次告知需做骨穿,家属及患者无异议;腹腔出血并非骨穿引起,而是其主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引起的,骨穿绝不会穿到腹腔,且骨穿抽出的是骨髓而不是血液;医院积极抢救才挽救了患者生命;骨穿一般是由经治医生做,耿女士的经治医生是研究生,由她做合理。
终审判决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2006年,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法庭上,医院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及复核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以现有的两份鉴定结论确定医疗过错、残疾等级及继续治疗费用;依据鉴定结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后果。
2007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耿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累计49.3万元;赔偿耿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判决后,医院不服。医院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缺乏科学依据,形成错鉴,应予纠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鉴定机构对耿女士鉴定为伤残十级、需要后续治疗费缺乏科学依据,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医院《复核鉴定的申请》有失公平公正。随后,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了解,案件将在近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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