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产妇在生下孩子后当日去世,某病理中心和市医学会分别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在两份报告中对产妇的死因却作出了不同的结论。死者家属认为病理中心的鉴定存在问题,将病理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病理中心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死者王某(化名)在医院产下一女后死亡,家属和医院共同委托某病理中心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同年10月,病理中心出具尸检报告,结论为:由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与微量的羊水栓塞继发DIC休克,导致患者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并已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结论中称:(患者)不符合迟发的羊水栓塞继发DIC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特点,产妇确切的死因不清。该案最终以调解解决。
2007年7月,家属将病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病理中心在尸检结论中缺乏肉眼记录、系统检查、组织学记、讨论、尸检照片等内容;没有要求医院提交全部病历,致使院方在病历摘要中隐瞒了为产妇使用禁忌药的事实,并出具了错误的尸检结论。据此请求法院判决病理中心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市医学会的鉴定中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与尸检结论有所不同,但医疗事故鉴定与尸检在鉴定机构的性质、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鉴定。单纯从鉴定级别的角度看,也不存在某个鉴定结论的效力要高于另一个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此外,病理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员在鉴定资质方面并不存在问题,且无证据表明病理中心在尸检过程中有违反约定的情况。故家属所述病理中心的尸检存在问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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