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从本月开始,我省将集中5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县及县以上医院开展主题为“防范纠纷、从我做起”活动。
记者了解到,从本月起医疗机构应健全与完善患者识别制度,在抽血、给药或输血时,应至少同时使用二种患者识别的方法(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在实施任何介入或其它有创高危诊疗活动前,责任者都要主动与患者(或家属)最后确认姓名、疾病及治疗手段。在诊疗活动中,至少应对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患者使用识别“腕带”。在门诊用药管理方面,医疗机构对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并有醒目标志。在抢救急危重症时,医师下达的口头临时医嘱,护士应向医生复述,事后应准确记录。
同时,实施手术前,必须有交接核查表,以确认手术必需的文件资料与物品(如病历、影像资料、术中特殊用药等)均已备妥。术前,手术医师必须在手术部位作标示,避免错误的部位、错误的病人、实施错误的手术。同时,开放床位与病房在岗护士配比为1:0.4。医院要倡导、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医疗差错和纠纷苗头,并及时处理。并且,医疗机构还要对出院病人在两周内进行一次电话随访服务,随访内容包括患者出院后的饮食、用药、休息、运动等情况,并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对手术病人还要了解伤口恢复情况,需要到医院复查的患者,要告诉病人专家门诊时间或帮助预约复查时间,随访护士要做好电话随访记录。
此外,省卫生厅还规定,医务人员要及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发展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和病人的社会心理;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受教育程度和对沟通的感受、沟通对象对疾病的认知度和对沟通的期望值。避免强求病人即时接受、避免使用刺激语言或词语、避免使用病人不懂的医学专业词汇、避免强求改变病人观点和避免压抑病人情绪。当患者提出希望获得病历的要求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及时进行解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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