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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医嘱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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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医嘱省不得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张中元

    前些天,笔者扁桃体发炎到医院就诊,医生开了头孢类抗生素并让我在门诊部输液消炎。炎症消退后,我心里高兴,便喝了几口白酒。谁知紧接着便出现胸闷气短、嘴唇绀紫、呼吸困难等症状。

     家人赶紧送我到医院急救。医生说,我这是用了头孢类抗生素后喝酒造成的。按规定,用了此类药物后,一周内不能喝酒。像我这样的过敏反应,这家医院已接诊过很多例了。

     本人贪嘴喝酒,自是有些惭愧,但事先并不知道用了此类药物后不能喝酒。而这么重要的医嘱,医生开药时居然不向患者交代;护士输液时也不提醒患者注意。他们如此不负责任,实在令人气愤!

     病人到医院看病,也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公安县这家医院作为合法医疗服务机构,其医务人员在这个问题上显然没有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场所,其医疗行为往往关乎人的生命。医院理应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容不得半点疏忽和马虎。在医疗过程中,如有医嘱,尤其是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全的医嘱,必须明确地告知患者并加以强调,而且要贯穿到各个环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医院及相关医护人员是难逃其责的。

     有人说,许多药物出厂时都有说明书,用药有无禁忌,患者自己可以看看,而且也可主动问问医务人员嘛。这当然亦是“保险”的办法之一。但是,作为医务人员,不能指望患者来为你堵“漏”。我们所有医务人员,都应多为患者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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