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错与幼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死者父母状告安徽省
诊疗过错与幼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死者父母状告安徽省立医院终获胜诉
编辑张早刚律师
诊疗过错与幼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死者父母状告安徽省立医院终获胜诉
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合肥2岁幼儿李磊在安徽省立医院急诊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其家人状告安徽省立医院损害赔偿一案,于近日终审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安徽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磊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省立医院赔偿人民币共计46762元。
1999年12月19日上午9时,李磊在家玩耍时摔倒在地致右前额青紫一块,下午4点出现呕吐,晚11:35分,李磊父母李旭东、周其翠将其送至省立医院急诊科就诊,被迫辗转于多个科室,次日凌晨3时50分左右,李磊突然抽搐,口吐白沫,眼球上翻,于4:30分死亡。
2000年5月9日,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患儿到达医院后4小时4分钟,首诊科室责任不明,患儿因医院未能设法完成CT检查而辗转于急诊室、脑外科、口腔科及CT室,未能得到必要的观察和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随后李旭东、周其翠诉至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要求省立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33610.90元。
安徽省立医院对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申请由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2000年8月7日,有3名省立医院医生参加的9人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认定,认为省立医院在患儿就诊过程中有关医务人员的态度、观察虽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应吸取教训,但不属医疗事故。
一审期间,李旭东、周其翠的律师李丰升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00年10月26日作出的文证审查意见认为:安徽省立医院对急诊患儿李磊的诊治护理不当,对其死因负有责任。
期间,李旭东、周其翠多次向本报反映安徽省立医院蛮横对待医疗事故当事人家属、医疗事故鉴定弄虚作假、篡改病历等问题。本报记者多次赴合肥采访,先后于2000年8月29日、11月28日作了连续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
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磊的死因不明且无证据证明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磊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李磊摔伤后送至医院诊治,在交费后与医院建立了医疗合同关系,省立医院在履行合同中医务人员的态度及观察、记录存在一定缺陷,李旭东、周其翠精神因此受到一定影响,省立医院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补偿,判决省立医院给付李旭东、周其翠精神补偿费10000元,返还CT费350元。
判决后,李旭东、周其翠及安徽省立医院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李旭东、周其翠上诉认为:1、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系司法部批准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证据效力。2、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李磊的死亡系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结论,合情合理合法,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原审法院认定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是错误的。首先李磊入院后既未做CT检查,也未进行脑电图等项检查,因此省级鉴定的结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其次参与鉴定的人员中有省立医院3名医生,此鉴定程序违法。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没有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立医院则认为:1、合肥市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已被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否定,故其没有法律效力。2、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报告系李旭东、周其翠单方委托,不具证据效力。
二审期间,为确认省立医院对李磊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该行为与李磊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对李磊尸检器官组织蜡块进行病理切片分析,结合病历原件及尸检报告等材料作出鉴定结论:省立医院在对李磊的诊疗行为和过程中存在病理记录不规范;检查不全面,缺乏常规检查项目;诊断思维的局限性;以及抢救措施不够有力等过错或不足。上述过错或不足与李磊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合议庭因此认为:李旭东、周其翠携子李磊至省立医院急诊治疗,该院的首诊科急诊室虽对李磊作了一定检查,但李磊仅系2岁的患儿,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身体不适,在注射药物未能达到药效,仍持续出现哭闹不止、烦躁不安的非正常情况下,作为三级甲等的省立医院未能及时、正确按照医疗规范为李磊进行诊疗服务,未能履行与其医院等级相适应及其岗位医师所要求的善良注意义务。李磊在省立医院从挂号至死亡前,先后辗转于急诊科、神经外科、口腔科、CT室,但该院病历缺乏必要观察,常规项目检查以及实质性治疗记载,病历无记载则不能证明其实施了必要的诊疗行为。尤其是李磊出现突然抽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眼球向上凝视、瞳孔放大、呼吸快浅等症状时,首诊科医师仍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与注意义务,构成了省立医院主观上存在懈怠的过错。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本院依法委托的具有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资质和专业水准的鉴定机构;该中心运用法医病理学和临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证明了如果没有省立医院有关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则不会发生李磊死亡的后果的法律事实。省立医院虽然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与理由,本院依法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李磊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该鉴定确认李磊自身原有的心功能也是致其死亡结果发生的一个促发性因素,符合本案实际,也应一并予以确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省立医院在为李磊诊疗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其作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过失行为导致了李磊死亡后果的发生。省立医院依法应当就其过错行为致李磊近亲属李旭东、周其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李磊死亡原因不明,无证据证明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磊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是错误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安徽省立医院赔偿李旭东、周其翠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共计1762元,死亡赔偿金45000元,并维持了原审判决的第二、三项,即返还李旭东、周其翠的CT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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