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了,脑瘫患儿陈子菁已经长大,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料,他只能与父母及孪生哥哥分居两地,随爷爷奶奶生活。他不能像其他小朋友那样正常行走,不能上正规学校。由于与造成他终身残疾的省立医院的官司一输再输,他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在煎熬中度过了三千多个日日夜夜。2006年的初春,他们终于感觉到了法治的春风,正向他们迎面吹来。
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轰动全国的医疗损害赔偿案——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抗诉,要求最高法院依法再审。
这起轰动全国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从法院一审至今已历时9年,经7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质询监督,由于全国法学界、医学界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不断呼吁,终于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优生儿突成脑瘫患儿
1996年5月29日上午9时,陈子菁在安徽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经剖宫产出生,为双胞胎中的小双,阿氏评分为9-10分,体重2.8公斤,属正常新生儿。
省立医院对其进行母婴同室、母乳喂养护理。 陈子菁母亲因产后“青霉素过敏”被抢救,不能哺乳。 第三天上午9时许,陈子菁被护士洗澡后抱回病房,祖母李文峰发现他口唇青紫,四肢抽动呼吸停止。同日上午10时许,陈子菁抢救完毕转入儿科治疗,省立医院CT片结果显示:陈子菁患“缺氧缺血性脑病”(即HIE,属重度中枢神经损伤)。省立医院却以营养性“低钙惊厥”症对陈子菁进行相应的治疗。
1996年6月13日,陈子菁出院。然而陈子菁回家后多次出现惊厥、昏迷现象。后经合肥、北京、上海等多家医疗、科研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用去大量医疗费。至今陈子菁仍在治疗康复过程中。
陈子菁家长认为,安徽省立医院机械地执行了母乳喂养规定,在陈子菁母亲未开奶的情况下依然不给婴儿喂食任何食物,导致陈子菁连续饥饿,引发低血糖,长时间抽搐继而引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加之误诊误治,导致终身残疾。
1998年8月10日,陈子菁祖母李文峰,以陈子菁的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立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70万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金20万元,共计人民币315万元。
1999年10月23日,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给陈子菁颁发了残疾人证书,为智力二级残。
法院医院似一家
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合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陈子菁出生后,虽然在病史记录、临床及辅助检查以及对患儿疾病的特殊性和预后的严重性认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但这些诊疗行为缺陷与陈子菁目前病情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子菁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病情确实由饥饿引起,故省立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陈子菁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与陈子菁母亲在同一病房的其他产妇及其家属共8名证人的证言,证明陈子菁在出生至出现病症期间未吃到任何食物。其中两名证人还在一审庭审中出庭,当庭对陈子菁未能吃到任何食物的情况进行了证实。
原告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医学专家对此案的分析意见。出具书面诊断及结论的医疗机构有:北京儿童医院、协和医院、北大医院、北京医院、宣武医院、中国康复中心、上海华山医院、仁济医院、上海儿科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儿科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等。这些医疗、科研机构的一流儿科专家及医学权威,对陈子菁作出了一致诊断,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审法院居然对这些众多证人证言及权威诊断、书面结论熟视无睹,反而依据省立医院提供的经过涂改、伪造的病史记录和伪造的新生儿24小时进食记录的复印件,以及据此作出的“鉴定”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安徽省高院的直接插手下,判决原告陈子菁败诉。
2001年4月16日,二审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2000】皖民终字第247号判决,在省立医院拒不提供原始病历,拒绝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同样以陈子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他的病患确系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为由,驳回陈子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陈子菁的祖母李文峰依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要求省高院复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驳回了陈子菁的申诉。
安徽省立医院是安徽省最大的医疗机构,也是安徽省唯一的一家“百佳医院”。为了维护安徽省的形象,同时也担心陈子菁一案的胜诉或翻案会影响到安徽省立医院其他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安徽省高院个别领导与省立医院领导5次协商,准备以无过错补偿25万元的方式,迫使李文峰息诉,李文峰由于不愿接受不明不白的内部和解及补偿,奔走于申告之途。身为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教授的李文峰9年来放下了自己的学术研究,钻研医学和法律知识,坚持申告,换来的是满头白发和债台高筑。
众多媒体揭黑幕
由于“陈子菁案”从案发至终审,充斥着公然的涂改伪造病历等违法行为,存在着当事人违规自检自甄的奇怪现象,存在着安徽省的省市两级法院内部定调,省高院领导亲自出面为“维护安徽形象、维护医院窗口形象”向当事人甚至当事人的单位施加影响的奇怪现象,因而引起了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早于1997年底,李文峰及其他十多位省立医院的医疗纠纷受害人先后向本报反映了安徽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不断,多人伤残、死亡的情况。本报派出记者前后赴合肥十余次,历时两年余,调查采访了大批知情人士,包括安徽省立医院主要科室负责人及医学学科带头人在内的十多位医务人员,先后采访10多位医疗纠纷的投诉人,采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2000年8月29日,本报以“百佳医院纠纷不断 院长仍获五一奖章”为题,报道了陈子菁案为代表的发生在安徽省立医院的医疗纠纷。
报道见报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安徽省立医院的6位享受国务院津贴的学科带头人看见报道后,充分肯定了本报的报道,并联名向本报送来了《安徽省立医院管理混乱,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的来函,认为“省立医院已从以前为人民服务的医疗大户变成了全省最大的医疗纠纷大户”。
对此,新华社安徽分社也对省立医院接二连三发生恶性医疗事故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媒体先后派出记者赴合肥对陈子菁案及其他医疗纠纷进行了采访报道。
2002年8月18日人民日报以《脑瘫患儿为何难讨公道》为题的报道,一针见血地指出,省立医院千方百计制造伪证,经办法官却视而不见,致使患者及其家属常年奔走于申告之途。该文还特别指出,有关方面在复查案件时,应查清安徽省立医院和两级法院个别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人大代表接连质询监督
该案经媒体的广泛报道后,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学界、律师界、医学界专家们的高度关注。自1998年3月以来,先后有两届、7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对陈子菁案的判决提出异议并提请法院依法改判。
早在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吴利芳、万利云、张秉臣等13位安徽省全国人大代表就提交了一份建议案,要求最高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安徽省高院对陈子菁案的错判。
2003年,安徽籍人大代表12人、解放军代表9人又提建议案。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包括原广州军区司令员陶伯钧、原国防科委副主任张学东等将军在内的19位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先后发言,并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案,要求对陈子菁案进行重审,并呼吁“提请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此案的复查,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学权威呼吁
“挽救法院威信”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2005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有关提案中一针见血地写道:“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是轰动全国的错案。被告伪造、篡改、藏匿病历,严重妨碍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客观性。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出于所谓‘维护安徽形象’的原因,偏袒被告,枉法裁判,一再坚持错误判决。经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几十名代表提案,军队数十位将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众多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和律师提出置疑,而安徽省高级法院仍然虚与应付,固执错误,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原告方面施加压力……”
“本案申诉迄今七年,我以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身份,先后数次向最高法院转呈申诉材料,并附上我对本案的意见。希望能够通过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机制纠正错判,避免进一步损害法院的威信。姑且不论枉法裁判,单就安徽省高级法院长期拖延敷衍、搞什么‘无过失补偿’,就已经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安徽省的形象,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建议最高法院当机立断,调卷再审,纠正错判,维护法律的尊严,挽救法院的威信!”
除梁慧星教授外,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夏家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武胜健教授等一批国内著名法学专家也纷纷明确指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以朱建平、翟建、唐建立、郭志联为首的京沪十多名律师,多年来分文不取、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为患方起草法律文书,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呼吁。
近年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已数次要求安徽省高院依法复查此案,令人困惑的是,安徽省高院置若罔闻,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编造种种理由,敷衍、搪塞全国人大代表。不仅拒不纠正错案,甚至将申诉人李文峰描述成顽固不化、不可理喻的上访人员,蒙骗社会舆论。
最高检抗诉
纠正错案露曙光
正当众多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大声疾呼之际,陈子菁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冲破各种阻力,经过细致认真的调查,于2006年2月5日审查终结,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高检民抗【2006】3号民事抗诉书”。
抗诉书认定:“终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省立医院造成的。终审判决认定省立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省立医院有关医护人员明显违反
卫生部有关‘护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其违规的行为是导致陈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
抗诉书还指出:本案审理中“法院向司法鉴定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法院应该调查取证,而未做调查”。
抗诉书最后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最高检的抗诉书反映了社会各界呼唤司法公正、期盼伸张正义的心声,我们期待着迟来的公正。 (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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