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死于救护车接诊医院要赔偿
病人死于救护车接诊医院要赔偿
法院认为,裁判结果应体现法律对生命的终极关怀
本报讯 朱干平、徐东良报道 嵊州市三界镇中心卫生院因病人死在其出诊救护车上,惹来了一场官司。日前,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2002年3月15日,嵊州市三界镇马岙村的七旬老人徐开源突然感到背部疼痛,就去同村的赤脚医生(系非法行医)王有忠处就诊,王给他作输液处理后,又在同村徐小海(化名,系三界镇中心卫生院医生)的帮助下,为徐开源挂上了氧气袋,之后,他们打电话给三界镇中心卫生院,该院马上派了单位救护车及随车医生王大明(化名)出诊。
王大明在听取了病情介绍后,决定拔掉盐水,为徐开源换上了氧气袋,并指挥人将他抬上救护车后车厢,由亲属拿着氧气袋,王大明则坐在前车副驾驶座上。车子开了几分钟后,徐开源不断呼叫氧气接不上,随后心跳、呼吸停止。救护车即在马岙村口停下,徐小海对老人作了胸外按压,王大明也为他注射了一针肾上腺素,并做了胸外按摩,但患者终于未能复苏而死亡。徐开源老人死亡后,因故未作尸检,尸体于同年3月19日火化。
后经医学鉴定,徐开源死于心源性猝死可能性较大;随车医师对患者检查不够详细,未建立静脉通道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但与死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徐开源死亡后,他的子女以三界镇中心卫生院派出的救护车及医生在接诊中未尽急救义务、存在医疗缺陷为由,要求卫生院赔礼道歉,并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计133480元,承担证人作证费用320元。
三界镇中心卫生院则认为,徐小海是在编在职医生,其所实施的抢救措施应视为对病人的抢救措施;在整个诊疗过程中,院方已全面履行了义务,而徐开源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应赔礼道歉,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徐开源死亡并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的过错与徐死亡的后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被告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该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三界镇中心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徐开源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损失67740元的30%计20322元,及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23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裁判结果应体现法律对人的生命的终极关怀”。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法院以被告医生未能尽到对患者生命应有的合理尊重、被告单位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为由,作出的上述判决应属积极妥当,而适用了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破除了以往似乎只有医疗事故才能获赔的认识误区,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编辑张早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