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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试药案件后续:一封试药者家属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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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试药案件后续:一封试药者家属的来信
 



 

浙江海宁试药案件后续:一封试药者家属的来信

  人民网健康频道按:浙江海宁试药案件报道之后引起很大反响。如今二审结果下来,原告依然败诉。日前,被告相关人给人民网发来信件,全文附后。虽然,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一面之辞就有所结论,但是,该案件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并且在类似情况中有相当大的普遍性,而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又存在诸多法规盲区:一,一方面试药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另一方面,从见诸报端的情况看,该案件试药方征集受试者的手段近乎哄骗,严重损害受试者知情权;二,知情同意书里是否有合理的赔偿条例?笔者了解,由于有监管盲区,目前国内试药时试药方通常会“省略”这一条,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受害人往往无凭可依;三,最关键一条,从该案二审来看,不是医疗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不能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下,试药方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是在现在的判定下,要毫无医学常识的受害方去证明试药方有过错。

  我们无法预料该案最后的审批结果,但是,如果在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权益没有基本的保护,肯定还有更多的“海宁”案件出现。

  一封试药者家属的来信

  1998年——2001年,有一个中韩合作的科研项目“人参预防大肠癌人体试验”在海宁展开,共有500多人参加试药。

  在实施前,他们利用我们老百姓没有文化,和对医生的信任,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们来到政府办的卫生院,以及上级专家医生的面目出现,以免费送给我母亲服人参,且能治大肠息肉为诱饵,使我母亲等一些人以为是政府关心农村老年人而给的一项福利,根本就想不到,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了韩国人试药的小白鼠。

  在试药过程中,他们没有对我母亲的不良反应进行跟踪。特别严重的是,当我对我母亲的血压从收缩压150上升到了230以上时而向卫生院提出怀疑是,他们只是让我母亲停服一次参,测一次血压而后凭一位村医估计一下,认为我母亲的血压升高不是参的原因而要求我母亲继续服完三年的人参。致使我母亲长时间的血压控制不好而引发尿毒症去世。

  试验结束多年了,作为该项目的中方主要合作方:浙大肿瘤研究所,却连给我母亲服的参丸的具体成分也不知道。[这从2004年6月17日韩国方面发给浙江大学肿瘤研究所的传真可以看出]。请问,不知具体成分,你们如何搞研究?不知具体为何药,你们怎么敢给我们老百姓吃?服参期间,产生了如此不良的严重反应,为何置试药人的生死于不过?为何不成立伦理委员会?为何不经卫生部批准,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就直接由韩国人设计制造后空运来分发给我们老百姓吃?,他们名誉上是国外药商的合作伙伴,事实上只起到资源输送者的角色,把我们善良的中国农民拱手送给外国人作人体试验,如此的事件中为何见不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踪影?

  二审法院无视法律事实的存在,仅仅凭被告方的一空白协议书,就判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以此作出了一系例的错误认定。

  1、法院认为:协议书并没有要求对服参人员进行不良反应跟踪,而是要求服参人员有不良反应应及时与研究所联系。

  我认为:研究所给我母亲服了连他们自己也不清楚具体成份的药丸,使我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外国药商的新药试药人,怎么还有理由说不需要对我母亲的不良反应进行跟踪。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有理由对我母亲在服参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不闻不问,不管她是死是活。正是由于他们的欺骗,才使我母亲在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后没有及时停药,使我母亲的血压长时间在高位徘徊,才引发了尿毒症。因为人民医院的张医师说,长时间的血压过高,必然会导致心、脑、肾的病变,这是医学界一致公认的医学常识。

  2、法院认为:根据协议书的要求,试药人在服参过程中如果发生不良反应,高血压者如血压轻微升高应立即与本研究小组联系,而沈新莲在此后的服参过程中并未向研究小组反映此类问题。

  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这么健忘,我已经反复说明,我母亲服药是受欺骗的,她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协议书,根本就不知道有什么研究小组,故而也就不知道要向什么研究小组联系。事实上我于2000年7月份对我母亲服参提出怀疑后,由卫生院方面已经向研究所反映了情况,有卫生院顾医师的证言为证。怎么还说我未向研究小组反映此类问题呢?

  3.法院认为:海宁医药信息只能证明个别服参者血压升高中途停服之事实,同时证明服参时间为三年,到2000年6月时间已过半。我认为:能够证明这一点就已经足够了,这说明血压升高者不止我母亲一个人,只是人家停服了,而我母亲却不知要停服。

  4.法院认为:人参停服登记表只是登记服参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停服原因,并不证明出现高血压就要停服。

  我认为:这是一张对服参人员不良反应的跟踪表,三年中有六次随访,停服原因有九条,第一条就是血压升高,可令人气愤的是三年中没有一次对我母亲的不良反应进行跟踪,我事后只拿到一张空白的人参停服登记表表格。对照协议书中的内容可以看明白,到底出现血压升高该不该停服?协议书中规定:高血压者在服参过程中血压如有轻度升高,应立即与本研究小组联系,这是什么意思?法院连这一点也理解不出吗?

  5.法院认为:当原告亲属沈新莲在服参过程中怀疑其血压升高与服参有关,并向研究所反应时,研究所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也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这是什么措施,这完全是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当我提出怀疑时,他们只是关照卫生院顾医师停服参凡一周试试看,停服后经测血压,顾医生只是说血压还是有点高,估计不是参的原因,并要求服完全程。这样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能仅凭一个乡村医生测一次血压,估计一下就作出决定呢?高血压是终身性疾病,不可能停一次参,血压就恢复正常了,况且即使降低了,也看不出是停参的原因,还是增加了降压药剂量的原因,因为当时血压很不稳定,从卫生院的健康档案中可以看出,有时血压230,有时只有170,我每星期都带我母亲去卫生院测血压,再由医生根据血压及时调整降压药的剂量、品种。当时顾医师的意思是血压没有恢复到正常值,在没有具体数据记录的前提下,法院凭什么说停服人参一周,血压没有变化,故我母亲的血压升高不是服参凡引起的。这么简单就下结论。

  2005年4月16日,中央电视台记者从海宁市肿瘤防治研究所获取了海宁全市试药人名单,名单中未曾服满三年,中途停服的在名单中都标明了停服的原因,大部份是因血压升高而停服,其中三人因血压升高而至脑溢血死亡。而服满三年药凡的试药人至今有多少人死亡?有多少人致病?没有人去调查。

  被告方都是医学专家,他们明知让一个已经是严重的高血压患者继续长期服用人参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放任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是过意杀人。

  还我公正,还所有试药受害者以公正,我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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