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8月14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钟某与被告广西民族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五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1992年9月,原告钟某到被告广西民族医院就诊,被告于9月21日作出病理检验报告书,诊断原告患双侧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原告于同年9月24日入院治疗。被告于同年10月6日对原告施行了双乳切除术+双腋淋巴清扫术。同年11月28日,因被告无放疗设备,将原告转诊至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放疗。原告于1993年1月9日出院。1993年2月12日,原告再次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5日出院。之后原告多次到医院复诊检查,并购买了一定的药物继续治疗。
2001年1月17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对原告的病理切片进行会诊,诊断原告患乳腺增生伴管内乳头状瘤病。之后,原告向被告及广西医科大一附院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的原告病理切片符合乳腺增生症并不典型增生特征。2005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对原告的诊断存在病理诊断上的错误,其误诊导致了手术切除方式及其它治疗方法的错误。
该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2006年5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历经5个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诊,被告误诊原告患癌症而切除原告双乳,导致女性特征消失,原告为治疗好癌症使用了一定的药物及一系列放疗、化疗等方法进行治疗,不仅给原告身体带来伤害,造成财产损失,更使原告多年来一直处于对癌症的恐惧及对生命、对未来的忧虑中,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及压力,被告误诊与原告主张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未予采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