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检查义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未尽检查义务
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婴儿出生,寄予了家人多大的期望。如果是畸形儿,该怎么办?虽然孩子的畸形不是医院工作失误造成的,但是医院却在孩子未出生前没有尽到B超腹部彩色超声检查的义务,那么,医院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义乌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医疗差错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名叫吴晓,男,200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是一名婴儿,住义乌市北苑街道。诉状中称,2005年4月24日,原告的母亲在义乌市北苑医院作B超检查发现,胎儿(即本案原告)存在唇裂等可能,北苑医院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原告的母亲于2005年4月29日在义乌市某医院作了腹部彩色超声检查,进行复检,工作人员确认胎儿不存在异常情况。但是,原告同年7月2日出生后,被发现存在先天性唇腭裂、左耳缺如、左眼缺如等多种五官畸型。原告方认为,被告医院未进行准确检查,未告知原告在生前存在严重畸型的可能,严重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合同法》的规定。对原告今后的身心健康、生存及就业等将造成严重的影响。为此,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整容费28万元,残疾赔偿金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合计49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义乌市某医院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2005年4月29日,原告的母亲到被告处是做常规超声波检查,开B超申请单时孕妇本人并未提及有关胎儿唇裂及畸形的问题,院方相应地做了常规检查,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妇检。院方给孕妇做的检查项目是齐全的,符合医疗技术常规,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正如原告方所称,原告存在的是先天性疾病,五官畸形是先天性的,与院方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方在诉状中所说基本是事实。
另外,经原告申请,2006年1月10日,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他们出具了审查意见:1.婴儿头部、面部多发畸形系先天畸形,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但义乌市某医院在2005年4月29日B 超检查时未能检查出严重唇腭裂,应承担一定过失责任。2.依照2005年7月《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价格,婴儿所存在畸形的一次手术基本治疗费用大致为33980元,其中唇裂修复术、腭裂修复术、口腔颌面部联合缺损带血管游离肌皮骨瓣修复术的治疗费用为13190元,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抗生素等其他费用,只能据当时住院期间情况定。3.因婴儿畸形为先天性,故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法院认为,原告的母亲在产前到被告处作腹部彩色超声检查,双方构成了医疗服务关系。虽然原告的严重畸形不是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所造成,但是,被告检查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未尽谨慎的检查义务,未检测出原告的严重唇裂,显然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脸面畸形必然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不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显然有违法律正义,也不足以警示医务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医疗义务。因为原告畸形后果不是被告行为引起,原告眼部畸形和耳廓畸形在常规超声下无法诊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眼部畸形等所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综合以上理由,结合本案案情,法院一审判决: 一 、被告义乌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存在先天畸形所应花费的一次手术基本治疗费用中的唇裂修复术、腭裂修复术、口腔颌面部联合缺损带血管游离肌皮骨瓣修复术的治疗费用13190元(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抗生素等其他费用)的30%即3957元。二、被告义乌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于原告后续治疗所需花费的材料费等,因目前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编辑张早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