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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手指难伸直 医院漏诊赔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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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手指难伸直 医院漏诊赔三千
 



术后手指难伸直 医院漏诊赔三千

作者:李 力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作出判决,因漏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司女士医疗费368.10元,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

    2004年11月18日上午,司女士左手食指被剔肉刀割伤,她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医院就诊。医院检查结果:左手食指背侧指间关节皮肤裂伤,伸屈自如。该院值班医生当即给予清创缝合术,为她的左手缝合10针,并进行破伤风1500U肌注。司女士于同年12月2日再到该医院复诊,拆线后,发现受伤手指不能伸直。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肌腱损伤”,建议三个月后手术治疗。后司女士口服抗炎药治疗一段时间后未见好转,便找到该医院解决,双方发生争执。

    2005年1月4日,司女士到宣武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食指肌腱损伤,住院14天。司女士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误诊,造成自己一定经济损失,被告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协商无果后,司女士将原就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1万余元;要求被告按照伤残等级赔偿她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庭上,被告医院辨称:第一,原告司女士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2004年11月18日,原告到被告医院就诊,值班医生当即给她作了清创缝合术,嘱其三天后复诊,术后两周拆线。伤口缝合后患者未诉不适,术后未曾来院复诊换药。2004年12月2日,患者伤后两周来被告医院外科门诊要求拆线,医生初步诊断伸肌腱部分损伤,鉴于病人伤口已经愈合,在三个月内可行手术探查。复诊后的第二天,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提出索赔条件和数额,医院及其家属拒绝来被告医院治疗。第二,患者的状况是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与被告医院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来被告医院治疗时,医院值班医生对原告实施了符合医疗常规的诊疗措施。第三,原告索要的各项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意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对本医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2005年7月7日,该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书的专家分析意见写明:专家组在听取医患双方陈述、翻阅病历及当场检查患指后,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达成以下共识:1、患指损伤是由自身造成的。2、经过治疗后患指功能大致恢复。3、由于接诊医师专业知识不全面,造成首诊漏诊。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本医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医患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被告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接诊医师专业知识不全面,造成首诊漏诊。致使原告的伤情未得到及时治疗,故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原告到宣武医院的治疗,是治疗其患指自身损伤,故其要求赔偿到宣武医院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医院表示同意退还原告的医疗费,法院不持异议。原告未得到及时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法院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酌定3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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