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公布(2003)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165号
被告人陈楚荣,曾用名陈光泽,别名陈三弟,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潮阳市西胪镇西一居委。200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01年4月25日以 (200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楚荣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陈楚荣为牟取非法利益,雇用陈徐坚(在逃)、陈潮强和李楚贤〈均另作处理〉 等人,以潮阳市新富荣服装工艺厂、潮阳市新洽鸿塑料五金厂、潮阳市洽兴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无经营资金、无经营场地、无经营人员的虚假企业的名义,多次向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潮阳市抽纱总厂、潮阳市益生发电脑刺绣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4套,虚开税款 95689743.15元,受票单位已抵扣税款85696546.05元,骗取退税款1209216.68元,所有被抵扣、骗取的税款无法追回,扣除陈楚荣已交纳的增值税6623383.79元,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0282378.94元。同时,陈楚荣为了掩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还利用自己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9套,虚开税款30922008.70元。陈楚荣在为他人虚开发票过程中,以发票票面金额的0.8%至5.5%不等的比例向受票单位收取开票手续费。陈楚荣归案以后,检举揭发多条他人犯罪线索,其中检举揭发陈镇顺、陈赛华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楚荣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 务机关关于受票单位已抵扣、骗取税款及被抵扣、骗取的税款无法追回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楚荣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荣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骗税款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陈楚荣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09 号刑事裁定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楚荣的量刑部分;
二、 被告人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贵君
审判员 李祥民
代理审判员 周刚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