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红妹,女,54岁,捕前系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广东省第八届和汕尾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1997年11月24日对马红妹涉嫌贪污受贿立案侦查;广东省人大和汕尾市人大分别于1997年11月24日26日、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省院侦查终结后,交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8年3月31日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马红妹于1990年5月至1997年任汕尾市供电局总工程师兼汕尾电厂筹建组副组长期间,采取重复报销和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三次共计人民币6.4万元;采用以“借款”名义索取和购买设备收受回扣等手段,受贿三次共计人民币5.7万元和空调机一台,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1998年5月1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红妹犯罪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马红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红妹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理由:一是一审判决对本人自首情节没有认定;二是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出入;三是量刑过重。
1998年8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