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成家和喻国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八个月。这是深圳首例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新罪名判决的案件。
张、喻二人多次在深圳撬盗街头停泊车辆的车牌,并以此讹诈车主。今年4月22日,二人在深圳市布吉大芬油画村一旅馆落网,警方从其住处缴获车牌6副、作案工具若干。据两人供述,撬盗车牌讹诈车主钱财2300元,其中有一副车牌二人勒索300元,车主未予理会,二人便将车牌丢弃。二人犯罪事实清楚,但司法机关在以何罪名定罪时却犯了难:是盗窃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还是别的罪名?
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主办检察官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的行为符合条文的规定。据此,龙岗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将张、喻二人提起公诉。
据介绍,此类犯罪人员通常以为撬盗车牌风险很小,一副车牌讹个三五百元,车主也一般不会报案,即便被车主和警方逮住了,最多也只是治安处罚,故屡屡作案。
检察官说法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撬盗车牌讹诈车主犯罪多以敲诈勒索罪或盗窃罪定性,这可能导致轻纵犯罪问题。本案若以盗窃罪定罪,二人犯罪数额很小,需要考虑立案标准问题,即使立案也会轻缓处理;若以敲诈勒索定罪,则车主是否交付钱财就会成为犯罪未遂或既遂的关键,案犯丢弃毁损车牌的行为将难以得到惩处,而且由于车主不容易找,相关证据搜集也比较难。转变办案思路后,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撬盗车牌行为,就可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
车辆号牌为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盗窃机动车号牌,属严重侵犯机动车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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