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5岁的少年陈斌(化名)因医院误诊,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被迫切除了左睾丸。在父母的帮助下,陈斌将当地二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甲、乙二家医院赔偿原告陈斌经济损失8.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律师费2500元。
2005年12月29日,陈斌因左侧睾丸肿痛半天而至甲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侧睾丸炎,医嘱给予输液治疗即可。次日,为了方便,陈斌在乙医院输液治疗,但输了几天,病情没有好转。翌年1月6日陈斌住院治疗,乙医院仍作出睾丸炎诊断,但住院8天疼痛丝毫不减,反而日渐加重,陈斌父母发觉不妙,当即决定带陈斌到市区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左侧睾丸附睾坏死,建议“立刻手术切除”。这一诊断结果对陈斌一家无疑晴天劈雷。同月16日,陈斌因“左侧睾丸扭转”被迫在市区医院行睾丸切除术。2006年3月,陈斌将当地二家医院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甲医院对患者的睾丸扭转认识不足,未按医疗常规诊治,延误了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对患者睾丸坏死有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乙医院对患者的睾丸扭转诊断有误诊,存有一定的过错,但与患者睾丸坏死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法庭上,陈斌诉称,由于当地医院的误诊使自己付出如此沉痛的代价,无奈之下而做了睾丸切除手术,一家人因此被无穷的忧虑、痛苦笼罩着,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故起诉要求医院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甲医院辩称,既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定其构成医疗事故,其同意按70%的比例赔偿陈斌的合理损失。乙医院辩称,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存在的过错与陈斌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如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者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甲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乙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考虑该事故对陈斌带来的伤残程度和精神伤害、今后生活的负面影响等,酌定甲医院、乙医院分别赔偿陈斌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和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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