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生难以想像到医院就诊,就诊医生却不具执业资格,而自己的毛病也越看越重,一气之下他将医院告上法庭。5月9日,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后认为,医生不具执业资格属非法行医,医院对病人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责,故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
2006年4月24日,王先生因腰部疼痛经当地卫生院介绍到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肾积水伴结石,左输尿管结石。当晚,该院给王先生做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手术持续15分钟左右,因王先生感觉非常疼痛就停止手术,医生通知他第二天早晨再次手术。次日早晨,王先生到该院再次手术,手术持续30分钟左右,王先生共花费医疗费1718元。回家后,王先生腰部疼痛加剧,故于同年4月至6月期间,分别到市区三家医院就诊,发现病情加重。王先生后到初诊医院交涉,因该医院否认对王先生的治疗存在过错而被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王先生因腰部疼痛就医,经体外冲击波手术,术后致左肾包膜下血肿,但尚未达伤残等级,酌情给予治疗休息300日、营养90日、护理9日。
在法庭上,王先生认为,医院方治疗不当,术前检查无B超报告,其行为与自己的病情加重、肾脏受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要求医院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万余元,并对院方两位医生的执业资格提出异议。
医院方则辩解,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王先生的肾结石不是医疗行为引发的,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已告知王先生手术可能存在并发症。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期间,经医院方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奉贤区医学会对本案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以医院方未能提供相关执业许可证为由,不予受理鉴定。
法院认为,合法的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应执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治医师执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二者缺一不可。现给王先生具体实施医疗行为的两位“医生”的执业资格问题,医院方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他俩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据此,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其主体不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属于非法行医,医院对王先生的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医院方对王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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