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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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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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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终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去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去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家波还用打火机扔打项兰临。项兰临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去年12月,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件罕见的见死不救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家波在发现项兰临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兰临在李家波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家波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兰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兰临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鉴于李家波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向项兰临父母赔偿损失3.5万元。李家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律周刊》2000第31期]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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