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与当事人有关若干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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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与当事人有关若干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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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与当事人有关若干法定期限[2006-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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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法定期限 |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 |
7日以内 |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 |
7日以内 |
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 |
10日以内 |
传唤、拘传期限 |
12小时以内 |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批准) |
自公安机关依溘进行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期限 |
一般2日 特殊5日内 |
取保候审期限 |
12个月以内 |
对书面申请取保候审作出答复期限 |
7日以内 |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申请复核期限 |
5日以内 |
没收保证金决定宣布(宣读)期限 |
7日以内 |
没收保证金不服申请复核期限 |
5日以内 |
监视居住期限 |
6个月以内 |
提请对被拘留人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
一般情况3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于多次作安案,结伙、流窜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
将拘留(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 |
24小时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除外) |
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单位的期限 |
一般情况二个月以内,依法可延长1至5个月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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