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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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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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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 点击数:374 | 更新时间:2005-10-21 ]

 

执行机关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 关

 

羁押现状

公安机关

 

拘 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7

69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23

检察机关

 

 

 

逮 捕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7

 

检察机关

 

复 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立即

70条

释放

 

复 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立即

 

上级检察院

公安机关

 

预 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30

 

 

上级检察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60

16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再延长60

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128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检察机关

 

审 查起 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30

138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 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30

140条

检察机关

 

审 查起 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公安机关

 

补 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30

检察机关

 

审 查起 诉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法院 一 审

 

审理公诉案件

45 168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补 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30 166条
法院

 

一 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168条
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抗 诉上 诉

 

上诉、抗诉案件

10 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二 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45 195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 刑复 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 刑执 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7

211条

执行机关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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