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题目大家可能会有些诧异,根据新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破坏公共安全罪中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严重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该规定,盗窃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以处死刑。
该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严重后果: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需要说明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通常是以盗窃的形式出现的,该解释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该解释同时对“电力设备”的内涵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解释“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比如电线、变压器等,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从笔者办案实践看,破坏电力设备罪多以盗窃的形式出现,而单纯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反而很少。(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