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原宁波市交通局局长奚际斌被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送上了法庭,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是浙江首次以引进外资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总投资19.3亿余元。宁波市交通局前后两任局长因在该工程项目中涉嫌严重渎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先后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奚际斌的前任励奎铭已经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起诉书指控,奚际斌在2003年10月任宁波市交通局副局长,开始协助原局长励奎铭工作,2004年7月接任局长。在此过程中,奚际斌了解到:引进外资建设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名义上是实行“代建制”,实际上却是在按违反国家招投标法的“总承包”方式操作,外方由此将额外获得人民币2.4亿元左右的代建费,且外方资金不到位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2004年7月,奚际斌接任局长后,擅自同意下属提出的改变出资股份结构的解决方案,将外方出资由原来的90%变为25%,中方出资则由原来的10%变为75%,调整股份结构后给外方的代建费过高问题更加突出。奚际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
在奚际斌的授意下,2004年12月1日,宁波市交通局下属的宁波交投公司与外方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和《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这一补充协议,外方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2.6亿余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5月31日,外方公司实际已得到代建费2.5亿余元,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方公司最多只能获得代建费2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据此指控,奚际斌在担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引进外资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决策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起诉书同时还指控,奚际斌在担任象山县副县长,奉化市副市长,宁波市交通委副主任,宁波市交通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春节、儿子出国、自己出国考察、搬家、侄女结婚、弟弟打工、妹妹还债、接待朋友等名义收受多人财物33万余元人民币、美金3000元,并在工程项目、争取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应同时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宣读后起诉书后,奚际斌先是用浓重的宁波方言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旁听人员一一表示感谢,接着开始对起诉书的指控一一推翻。他先是说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代建制”等情况自己不清楚,都是前任局长定的,并认为自己都是按照政策在履行职责。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奚际斌当庭表示自己包括自己弟弟、妹妹、妻儿等收受一些老板的钱财都是事实,数额也没有错,但认为大多数是人情往来而不是受贿犯罪。
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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