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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被告人严某犯职务侵占罪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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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被告人严某犯职务侵占罪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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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被告人严某犯职务侵占罪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对被告人严某犯职务侵占罪作出一审判决
 
 

 20071212,本网站郑克律师代理的被告人严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在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428,被告人严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更改户名后转存的方法侵占资金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投案自首,并退还所有赃款。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严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这笔钱他是一直想还的,只是没有合适的环境条件而无法还钱。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严某无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被告人严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并提供证人沈某的证言以证实被告人严某有主观还款愿望的事实。

法院经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可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0071229,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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