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赵琳(化名),利用其担任北京某技术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达2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赵琳称自己是为了给患癌症的父亲治病才挪用公司资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赵琳有期徒刑3年。
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期间,赵琳利用其担任北京某技术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私开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27.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期间还私自挪用其代收的他人交给公司的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4253.24元归个人使用。挪用公司资金被发现后,赵琳在3个月内主动归还公司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赵琳的亲属退缴钱款14万元,其余钱款至今未予归还。
庭审过程中,北京某技术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赵琳挪用资金的数额有误,赵琳案发后退交给公司总经理的5万元中有1.8万余元是归还给总经理个人的。
赵琳在庭审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赵琳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挪用的数额有误,应为25万余元;另外赵琳所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为其父亲治病,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尽力退还所挪用的大部分资金,此次犯罪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赵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挪用资金用于父亲治病。并且法院查明,赵琳于2006年1月21日起在北京某健身中心消费36140元进行美体健身,说明其将私自挪用的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琳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赵琳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害单位北京某技术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赵琳挪用资金的数额有误,赵琳案发后退交给公司总经理的5万元中有1.8万余元是归还总经理个人的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赵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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