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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月套现及消费730余万 上海信用卡诈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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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月套现及消费730余万 上海信用卡诈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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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月套现及消费730余万 上海信用卡诈骗案宣判       
十个月套现及消费730余万 上海信用卡诈骗案宣判
 
 

 20065月中旬,上海奉贤警方在侦办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时,意外发现该区某俱乐部承包人陈龙宝在承包经营期间,使用来源不明的境外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犯罪线索。警方顺藤摸瓜,一个涉及14名被告人的信用卡诈骗团伙由此浮出水面。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纪礼明等14人分获有期徒刑1526个月,并处罚金305万元。

  今年44岁的纪礼明是上海的一名无业人员,初中文化程度。据他自己向警方交代,200410月,他从一个朋友口中了解到了以境外假冒信用卡在国内消费、套现的诈骗手法。此后,纪礼明以每张3500元的价格从上家买来伪卡,并于20057月在仙霞路上一家会所的POS机上成功刷卡3张共54000元。尝到甜头的纪礼明此后越做越大,由他提供境外信用卡,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张建平、陈龙宝、程国樑等13人,互相约定分成比例后,在上海的10余家单位,利用他门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疯狂套现或消费。为方便诈骗,他们甚至以承包经营一家乡村俱乐部为名,在其POS机上刷卡套现,陈龙宝、张建平分别担任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被告人中,程国樑、钱勤鸣、蒋永光、孙中华、邬慰星、朱惠芳、王奕等7人均为涉案酒店、会所、夜总会或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 20057月至20064月间,纪礼明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伙同被告人张建平、程国樑、施枫、童雅芳、钱勤鸣、蒋永光、陈龙宝、邬慰星、孙中华、王育辉、朱惠芳、王奕、吴长秀等人,利用各被告人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共计人民币731万余元,其中诈骗未遂130余万元。14名被告人中,纪礼明参与信用卡诈骗731万余元。法庭同时对张建平、陈龙宝等其余13名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分别作出了认定。

  法院认为,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纪礼明、张建平、程国樑、童雅芳、钱勤鸣、蒋永光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施枫、陈龙宝、邬慰星、孙中华、王育辉、朱惠芳、王奕、吴长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犯罪未遂数额、王育辉自首、蒋永光立功、王奕、朱惠芳、吴长秀退赃等情况,法院遂判决纪礼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张建平、程国樑、童雅芳、钱勤鸣、蒋永光等其余5名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七万元; 8名从犯中,施枫、陈龙宝、邬慰星、孙中华、王育辉等5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其它3名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及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及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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