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采用威胁手段,奸淫一女子,公诉机关认定他强奸既遂,但一张医学证明书却证实,受害女子处女膜基本完整。14日,晋江市法院基于医学和法律原则分析,最终认定为强奸未遂,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李某,20岁,贵州人,租住在晋江市区。今年8月30日下午,李某帮助年约20岁的老乡唐某,在市区找了一份酒店服务员的工作,酒店要求交300元押金。次日,李某借口帮唐某筹押金,将唐某骗到他的出租房内。当晚10时许,李某一番威胁后,欲对唐某强行奸淫,唐某大声哭闹、反抗。一番折腾后,李某只能抱着唐某入睡。次日凌晨,唐某趁李某熟睡之机逃离并报警。
在庭审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及受害人在侦查阶段均称有插入“一点点”,公安人员在讯问时也是以此推定的,所以可以认定李某强奸既遂。李某承认欲强奸唐某,但辩称,强奸行为未果,且最终主动停止侵害行为。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一份医学疾病证明书,证实受害人处女膜基本完整。按医学解释,处女膜一般情况下是在妇女的阴道口,在处女膜完整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未插入。此外,“一点点”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被告人在庭审时的辩解也比较合理,因此,从法律原则进行推定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故应认定为强奸未遂。
法官表示,如果强奸既遂,至少要判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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