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自由,但一男子却与妻子签下一纸协议,承诺永不离婚,否则赔偿妻子40万元。但这纸协议仍未能保住二人的婚姻关系,时隔一年后,丈夫起诉离婚成功,妻子持此协议要丈夫赔偿4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协议成立,丈夫应赔偿40万元,该男子不服上诉,日前,深圳市中院判其仍须赔20万元。
这对“冤家”相识于1994年,1995年相恋,1997年在深圳登记结婚,但婚后时有争吵、打闹,丈夫杨某曾到龙岗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法院允许。此后杨某又于2001年再次起诉离婚,同年又撤回起诉。2001年,其妻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称其被杨某打伤,并提供法医鉴定称构成轻伤。当年的7月10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杨某承诺永不离婚,否则赔偿妻子刘某40万元。然而2002年2月6日,杨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裁决准予双方离婚。
婚是离成了,但为了一纸协议所约定40万元赔偿,夫妻再次对簿公堂。2003年3月,刘某向福田区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40万元,法院一审裁决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因而判决杨某赔偿刘某40万元。
杨某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诉称,该案原本是人身损害赔偿,但不知何故变更为“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双方签字的协议,杨某并未否认,但他说当时是被刘某欺骗,迫于其轻伤鉴定而被迫签订的协议,而一审法院已认定自己将妻子打成轻伤的证据不足。杨某说协议是限制自己的离婚自由,应属无效协议。
深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协方所称“如杨提出与刘离婚,杨同意支付刘40万作为对刘的赔偿”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杨承诺维系婚姻关系的保证金,一是杨承诺如果离婚向刘支付的身体损害的赔款金,双方未具体划分,则按50%对分,各为20万。对前者,男女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协议限制当事人离婚的权利,应属无效协定。但对于后者,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且经确认杨曾经有殴打刘的行为,约定有事实依据,因而裁决杨须赔偿刘20万元。
判决后,刘某向法院提出执法申请,但杨某仍对判决不报,提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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