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华日前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31岁的方刚(化名),他委托陈律师为自己写离婚诉状,诉状的内容是,妻子未尽性义务,侵犯其同居权。为此,他提出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元。法律界人士称,如此直白地以这种理由提出离婚的民事诉讼实属罕见。
——丈夫莫名其妙遭冷遇
昨日中午,记者在该律师事务所见到了方刚。方刚称,他妻子今年29岁,两人结婚已4年。方刚在观音桥 一家公司上班,妻子则在万州一所小学教书。“过去我每半个月回家一次,每逢寒暑假,她就到重庆来,夫妻生活十分和谐。”
“不过,这种良好的关系在2003年下半年开学后发生了变化。”方刚称,从那时起,妻子开始慢慢地疏远他。“我每次回家,她总是不冷不热的。”妻子对他的性要求要么不配合,要么找借口拒绝,有时则干脆分床睡。
——丈夫要争取“同居权”
起初,方刚以为妻子得了什么病,但看过医生后证实,妻子根本没有生理上的问题。经过明察暗访,妻子有外遇的猜测也被排除。方曾多次试图解开妻子的心结均无济于事。“这种状况已持续1年多了。”方称,“我做父亲的权利也因此被她剥夺了。”
记者请方刚告知其妻的联系方式,但被拒绝。方刚称,这本是羞于启齿的隐私,他不想在开庭前让妻子暴露在舆论面前。“我这样做只是想让其他人知道,我们必须改变旧思想,勇于争取自己的同居权。”
——律师: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方刚以妻子侵犯其同居权为由提出离婚,陈国华认为,《婚姻法》中没有“同居权”一说,他建议方刚从“夫妻应尽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条款中寻找突破口。“夫妻一方不尽计划生育义务,实际上就是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讲,本案中的妻子就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据了解,目前重庆还没有一例离婚案是明确以“未尽性义务”为由提出的,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以“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词语代替。江北区法院一法官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方刚的诉讼有典型意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方妻没有任何理由便拒绝尽夫妻间的义务,其实是对方刚精神的折磨,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
【来源:华西都市报;作者:徐建】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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