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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我同意,擅自堕胎,侵犯了我的生育权!”3月2日,台州市路桥区市民陈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妻子返还聘金聘礼1.9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当天,路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原告陈某起诉状中称,其妻在婚后有了身孕,自己和家人均感高兴。但由于陈某所在村因规划需要,全村进行整体拆迁,陈某全家均居住在临时房中。考虑到妻子有了身孕,陈某怕妻子不适应在临时房 中生活,便动员妻子回娘家居住。
由于陈某在家忙于其他事务,到岳母家看望妻子的时间较少,使妻子怀疑陈某在疏远自己,为此,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正月初,陈妻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人偷偷跑到医院做了人工引产,陈某获悉此消息后痛苦万分,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夫妻间的矛盾已经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陈某决定为自己的生育权讨个说法。陈某认为,他与妻子是合法夫妻,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妻子的行为,单方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妻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极度悲伤,应对其精神损害依法予以赔偿。
那么,妻子隐瞒丈夫偷偷引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吴伟清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生育权利,虽然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妻子私自引产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从法理上讲,陈某妻子的行为已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有权向妻子提出精神赔偿。(金艺 傅昌强 吴中平)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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