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结婚11年的妻子,竟然变卖共同家产,同一个外地男子私奔,无奈的丈夫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得到了岳父岳母的全力支持。可是,由于女方没有到庭,7月20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据了解,今年35岁的李先生,是我市
某大公司的职员,他的妻子张某今年34岁,无职业,有时在外面做点小生意。他们两人于199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1995年的12月末登记结婚。1996年8月他们生下了一个儿子。据李先生介绍,从结婚的1995年到2005年年初,他们两个人的关系还不错。2005年,妻子在做生意时,结识了一个来自黑龙江的中年男子,此后同自己的关系则是江河日下。
据李先生手中掌握的材料显示,张某居然瞒着他和儿子,将家中值钱的东西,偷偷变卖出去,将一大笔钱“倒贴”给了那个中年男子,而且其猖狂举动愈演愈烈,几乎将家中值钱的共同财产挥霍一空,更令他不能容忍的是,妻子还经常编造谎话,说要长时间到外地出差,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此后,李先生总也找不到妻子了。2006年6月26日,出于无奈,李先生只好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令李先生感动的是,张某的父母已经知道了女儿的所作所为,曾经多次严厉批评张某的行为,可是,张某对此置若罔闻,还是我行我素地与黑龙江的男子密切来往。在多次说服无效的情况下,两个老人赞成女婿与女儿离婚。两个老人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向主审法官说出了心里话:“我们的女儿呀,真是没有办法。”他们赞扬了女婿以家庭为重,多次忍让女儿的行为,同时,也认为女婿提出离婚的请求是合情合理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搞婚外恋、挥霍共同财产、编造谎言、经常到外地、不尽家庭义务为由,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由于被告没有到庭,下落至今不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7月2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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