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方知儿子非亲生 获得精神赔偿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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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培培 高杰 朱国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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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葛某原系一对恩爱夫妻,却无法迈过“七年之痒”这个坎口,两年内他们三次对簿公堂,其中的滋味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招婿上门 怎想家庭不睦
大丰男青年刘某与海安女青年葛某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即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近10个月的相处,双方决定共结连理,同年11月底,刘某与葛某在海安领取了结婚证,刘某到葛某家落户生活。婚后几年,小两口的日子倒也过得甜蜜,葛某在当地工厂上班,刘某则经常外出打工。2002年9月,葛某生下了一个儿子,给夫妻俩的生活平添了很多乐趣。
谁知,刘某与葛某的婚姻同样逃脱不了“七年之痒”,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婚姻关系面临着严峻的危机。2005年11月21日,葛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请求法庭判决儿子随自己生活,由刘某支付子女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葛某向法庭诉称:因我与刘某的家庭相距较远,我们在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与我及我的父母发生争执、吵闹,甚至打架,被告在外不安心工作,几乎每年都要被开除,一年到头挣不了几个钱,我多次劝说,他都不听,现在我们之间的裂痕无法弥补,为摆脱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我只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刘某则向法庭辩称:我与葛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了将近一年才结婚,所以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我到葛某家生活,对家庭和子女尽了义务。葛某是因为有了外遇才对我不好的,如果她实在要离婚的话,我只要儿子,不要财产,否则我就不同意离婚。
这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离婚案件,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于2005年11月3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刘某与葛某自愿离婚;2、儿子随刘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3、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家庭共有财产中刘某应得部分,刘某表示自愿放弃,归葛某所有。
亲子鉴定 谁料一曲三折
其实,刘某与葛某产生矛盾也不是偶然,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争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因为儿子引起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刘某、葛某就带着儿子来到省城医院作亲子鉴定,就在离婚的前一天,他们收到了省城医院的亲子鉴定报告书,结论为刘某、葛某与他们的儿子之间存在着亲子关系,刘某也是基于这一点才同意离婚并坚持要求儿子的抚育权。
然而,生活却与刘某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就在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当天晚上,他接到了省城医院的电话,告诉他由于鉴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仓促和疏忽,在书写鉴定结论时,错误地将刘某与儿子之间的“不存在”亲子关系写成了“存在”亲子关系,鉴定实验室复核报告时,发现了书写错误。鉴定实验室电话通知刘某与葛某,要求双方将原报告退回,重新颁发正确的鉴定报告,鉴定实验室支付了刘某、葛某的往返路费。
拿着这张沉甸甸的亲子鉴定报告书,刘某的内心充满了绝望,唯一的希望瞬间破灭了,辛辛苦苦养了4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他要向谁讨回这几年来的屈辱?
变更抚育 母亲争抚育权
葛某对儿子的出生过程自然心中有数,有了这份亲子鉴定报告书,加上对儿子的思念,促使她急切地想夺回对儿子的抚育权。2006年1月9日,葛某第二次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儿子随自己生活。双方再一次在法庭相见,各人心中像打翻了五味瓶……
刘某和葛某在法庭陈述中对亲子鉴定报告书均没有异议,刘某要求葛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否则就不同意变更抚育权,葛某则说没有那么多的钱,如果刘某坚持要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话,她就申请撤诉。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葛某当日即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官在与双方谈话过程中,行使了释明权,如果刘某认为葛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刘某有权在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葛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诉讼赔偿 终获三万弥补
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自己却争回了抚育权,又放弃了共同财产,刘某的心里无法平衡。
2006年4月24日,刘某第三次踏进了法庭的大门,这是他第一次起诉葛某,要求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葛某承认自己有过错,称自己是在刘某无法生育的情况下才与他人同居生下了儿子,由于要抚育孩子,只愿意赔偿刘某1万元。刘某则说在葛某告诉他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之前,他一直没有怀疑过,虽然争得了孩子的抚育权,但现在孩子已被葛某藏起来了,刘某说在葛某家生活了8年,现在到了这个地步,使其精神遭受了很大的打击,这些都是葛某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刘某与葛某两年内打了三场官司,为了平息双方的纠纷,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指出由于葛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子,侵犯了刘某的权利,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葛某存在过错,通过宣传法律规定,分析利弊,葛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害性,最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葛某一次性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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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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