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离婚,女儿名下的两套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另有所属?男方高刚(化名)不服一审法院将这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判决,为此上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近日,市中院已判令此案发回重审。
夫妻离婚房屋如何分成焦点
高刚和孙华(化名)原是一对夫妻,后由于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在离婚的财产分配上,却产生了分歧。高刚称,双方没有住房,孩子随他生活,孙华每月支付一定的抚育费。而孙华则表示,孩子愿意跟谁由其自己决定,婚后夫妻俩曾共同取得了两处房屋,应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两套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刚和孙华确实感情破裂,16岁的女儿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而在2002年,高刚和孙华取得沙河口区红凌路某居民区的两套房屋,并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那两套房屋虽然登记在高刚和孙华的女儿名下,但因其女儿未成年,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因此,今年1月末,法院一审判决,高刚和孙华离婚后,两套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俩一人一套。
房屋是男方父亲赠予孙女的财产
丈夫高刚于今年2月16日上诉到市中院。高刚认为,那两处房屋是其父亲高明(化名)动迁时所得,因此,两套房子都是高明的,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这两套房子是高明赠予孙女的,更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6月中旬,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近期将择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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