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幼女京京在法庭上认生父,要求生父承担抚育自己的责任。但她的生父拒绝承认,否认与幼女具有血缘关系,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这起确认生身父亲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阿伟为小京京的生身父亲,还判决阿伟支付京京出生时的相关费用近1.7万余元,每月支付京京抚育费1200元。
2003年初,京京的母亲小易与阿伟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又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未婚先孕的小易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向阿伟摊牌如何解决?同年7月,在双方的家长过问下,小易与阿伟在上海富豪东亚大酒店举办了结婚喜筵,婚后入住了上海西康路某号同居。2004年1月,阿伟与小易在生活中产生了口角,他就离开了挺着大肚子,将临产的小易在外居住。就在这个月的24日,京京降临人世。但京京的出生并没有给她母亲带来一丝的喜悦,因为自生产京京以来,所需费用全部是她那没有正当职业的母亲小易承担。
为了让生父也来承担自己的抚育费,去年9月,年仅1岁的京京以原告的身份,把阿伟告上了法院,要求给付拖欠2004年1月24日至同年8月23日的抚育费等费用7.5万余元,另外从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5533元。她说自己被母亲怀上后,早已入澳大利亚国籍的阿伟还特别高兴,因正时值“非典”期间,阿伟无法回澳州开具单身证明,导致阿伟与小易达成先举办婚礼,后补结婚证结果。她还说父母之间的不和,酿成了父亲撒手不管自己的一切,始终对自己不闻不问,遂提出通过法院作亲子鉴定,确认阿伟与自己父女关系。
法庭上,阿伟辩称自己从未答应过要与小易开具结婚证,更不能确定京京与自己有血缘关系,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他还提供上海某印刷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单,表示在排除了小易开销的费用后,愿意承担京京的抚育费用,按自己每月月收入人民币4000元,负担20%至30%的抚育费。对此小易当即表示,不认可阿伟的收入证明单,还说这家公司就是阿伟开的,月收入肯定高于他所说的数额。
法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京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与阿伟的生身父女关系,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此要求遭到了阿伟拒绝,经法院做工作劝说后,阿伟没有充分理由仍拒绝配合。法院查明,京京的母亲小易与阿伟相恋后有了身孕,继而阿伟与之举行了婚宴,公开了双方的关系并同居。然而,在法庭上阿伟既无证据证明,小易在这段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又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承担京京的抚育费等。纵观这起纠纷的起始、经过及发展之间形成的完全且合理的证据锁链,针对阿伟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阿伟为京京的生身父亲。同时,法院还对阿伟应承担的费用也作了判决。
法官说法:
医学上的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科学检测手段。在一般人眼里,亲子鉴定是公民自愿选择的一种行为,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但是纠纷一旦闹到法庭上,如何确认血缘关系,决不是古代用那种“滴血认亲”的手段来检验,而是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来确认。
如同本案中的阿伟拒绝做亲子鉴定,倘若父女关系不能确立,又何从谈起承担抚育费呢?然而阿伟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怎么确认他系京京生身父亲呢?从法律上说,这里有一个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就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看,除主张权利一方需作举证外,凡否认某种法律关系事实不存在一方,也需对自己的主张同样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一味强调主张权利方来举证,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和情理的。
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就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如同本案中的阿伟,既然怀疑女儿京京不是自己的亲生,那他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证实。但是他拒不提供作亲子鉴定。那么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他属“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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