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男子在外与一未婚女子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且生有一子,最终被自己的妻子告上法庭。日前,犯罪嫌疑人林伟和王玲被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41岁的林伟与妻子原在同一单位工作,婚姻和睦,后离开单位下海经商。由于应酬繁多,经常出入饭店,便结识了饭店来沪打工的王玲。两人日久生情,在交往了二三个月后,发生暧昧关系。
2003年7月,王玲发现自己怀孕了。林伟坚持要王玲生下孩子,并在这时才告诉她自己已经结过婚了,但他表示,自己会尽快和妻子办理离婚手续。2004年4月
,王玲在医院顺利产下一个男孩,并取名姓林。林伟以王玲丈夫、孩子父亲的名义登记,并且以王玲丈夫的名义,在手术自愿书上签字。
男孩顺产以后,林伟以王玲丈夫的名义,在外租了一套房子,两人过着同居生活,共同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房租费用及一些基本的生活开销。居委会按照惯例上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时,两人以夫妻身份做了登记。在王玲生完小孩后,她的很多朋友来看过她,孩子满月时,两人还请了一些亲戚朋友摆了一桌酒席,算是给孩子办满月酒。
2005年9月,两人又搬到了以王玲哥哥名义租借的房子,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两人同居至今,林伟与其妻并没有离婚,一直保持着夫妻关系。王玲知道林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
去年7月,林妻发现丈夫失踪了,打手机也联系不上,后又得知他在外与人同居并生有一子。林妻将丈夫告上了法院。法院受理后,因无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林伟到庭,法院通知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今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伟、王玲被依法传唤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涉嫌重婚罪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伟在与其合法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玲同居,而犯罪嫌疑人王玲在明知林某已结婚并且还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生下孩子,双方之间未登记结婚也没有举行任何结婚仪式,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这种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程度也得到了亲戚、朋友及房东等人的公认,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是事实上的重婚。
按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