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判已经离婚的父亲给付她扩招费等费用总和的一半;法院根据有关法律,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我市一名女高中生在父母离婚后跟母亲生活,她自己经过扩招上了某高中,各种费用相当高。她觉得母亲无力负担自己这些费用,将亲生父亲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父亲给付她扩招费、补修费、租房费等费用总
和的一半。法院根据有关法律,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但是,依照其父亲的意愿,判其父亲一次性补付她教育费用500元。
女儿为高额学习费用起诉父亲
住在旅顺口区的我市某高中生李某,其父母于2001年7月协议离婚,她随父亲共同生活。2004年2月法院调解,支持变更抚育关系,李某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育费360元。2003年,李某就读于我市某高中,交纳了扩招费15000元,2005年交纳补修辅导学费7200元;因学习在外租房子每月需要300元。
李某认为,这些费用不含在父亲以往给付的抚育费用范围内,其父亲负担的抚育费用以及其母亲所能负担的抚育费用仅仅够她基本的生活费用,无法满足她上述的那些必须费用,为此,她将父亲李某某告上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其父亲承担上述费用的50%,并负担诉讼的费用。
父亲表示已经尽到义务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她的父亲李某某到庭后说,他每个月负担抚育费用360元,已经是他最大的给付能力。他已经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他还提到,现在他的身体不好,当初离婚的时候,他还得负责偿还债务。关于女儿15000元扩招费用是其母亲自愿为女儿办理的,他没有表示过愿意负担的意见。7200元补习费用不是正常的学业费用,他不能认可。租房费用也不是合理的费用,因此他不同意女儿的诉讼请求,但是从照顾女儿的方面考虑,可以给付女儿500元。
法院判决女儿败诉
法院经过认真的审理,认为女儿李某关于扩招费用和参加辅导学习的费用,以及租房住宿费用不属于被告李某某依法必须负担的费用,被告每月已经给付了女儿抚育费用360元,被告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在其父亲不同意女儿的诉讼请求,且女儿的这一诉讼请求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李某某同意另行给付500元,对此应当予以采纳。
综上,最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其父亲李某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除按月给付原告抚育费用360元外,一次性补付原告教育费用500元,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即女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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