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宋文萍) 抚养六年的儿子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尚某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之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又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日前,金乡人民法院判决第三者支付尚某抚育费、鉴定费、计划生育罚款、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000元。
尚某与王某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女孩, 1992年起尚某外出打工。尚某不在家时,其妻王某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1998年9月生一男孩。因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被罚款10500元。2004年4月,尚某闻听王某与他人存有不正当关系后,便与王某及第三者一起到济南进行了亲生血缘关系的技术鉴定,认定尚某与男孩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其后尚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尚某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8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第三者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但第三者不予配合。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与男孩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是事实。虽然未能通过亲生血缘关系鉴定来确定第三者与男孩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王某与第三者均承认二人存在长期的不正当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金乡法院认定第三者与男孩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计划生育罚款、抚育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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