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恒军
中国法院网讯 2岁的小丽由于和收养人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日前被广东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王某夫妇于2002年前已生育有两个男孩,2002年5月又抱养小丽,并在同年10月19日到罗定市公安局给小丽办理了入户手续。2002年初,罗定市人民政府因建设火电厂需要,征用了罗定市黄丽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并给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近200万元。黄丽塘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经参会户主大多数讨论,通过了对所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即按该村民小组的114人分配,每人平均分配征地款1.63万元(不含青苗款,该费用已按照本村各户耕种的责任田而定,不纳入分配),抱养的小孩,有罗定市民政局发给收养证的,应当分配征地款。小丽认为自己是该村的成员,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丽塘村民小组分配征地款16300元给她。
法院审理认为,收养小孩,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能成为合法收养,也只有收养关系成立后,才能办理入户手续,这是法律对收养和入户的程序规定。由于王某夫妇已有两个男孩,要收养小丽必须向罗定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王某夫妇没有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致使其与小丽的收养关系尚未成立,王某夫妇虽然实际上已收养了小丽,但并不是法律上的收养人,故小丽不是黄丽塘村民小组的成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的规定,黄丽塘村民小组同样属于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分配方案,经得村民小组会议大多数人的通过,对未取得合法收养手续的小丽不予分配征地款属其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范畴,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云浮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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