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某在和谭某同居生活近一年半分手后,生下一子文文,但谭某拒不承认文文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刚6个月的婴儿文文便将谭某告上法院,要求生父承担自己抚养费的一半。日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判令谭某支付给儿子文文每月生活费100元,直至文文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文文支出的正规票据承担一半。
2001年8月,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谭某,俩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尔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9月1日,谭某申请南康市公证处对双方分手后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公证,但该公证书未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2004年5月21日,刘某在广东省珠海市生下文文后,即向谭某索要文文的生活费,但谭某认为文文并非其亲生,拒不支付抚养费。于是,文文向法院起诉,要求生父谭某承担自己抚养费的一半。
法院审理中,谭某认为自己虽与刘某同居生活了近一年半时间,但双方并未生育过孩子,而且双方分手时,刘某也没有提出怀孕的事实,现在被要求承担文文的生活费,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文文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法院对文文作亲子鉴定。
2004年11月30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文文和谭某、刘某作亲子鉴定。同年12月1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确认文文为谭某与刘某的亲生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