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何道新 报道
离婚后不到半年,而且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带养的孩子生活费确实陡增,顺德区一单身父亲代理女儿起诉前妻要求增加抚育费,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几天前公布的终审判决驳回。
顺德居民闻某(化名)于2004年12月向顺德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方某(化名)离婚,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约定离婚后1周岁多的婚生女儿由闻某携带抚养至18周岁止,方某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但是,半年之后,孩子(实际是闻某自己)认为方某每月支付的抚育费,不足以应付自己的日常开支,向顺德法院起诉方某要求增加抚育费。闻某在起诉时说,自己只是一名的“摩的”司机,入不敷出,而方某经营的生意每月营业额高达数十万元,应该多承担孩子的抚育责任。
未成年人拥有向父母请求抚育费的“天生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子女如果要求增加抚育费,而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该给付。但是,代理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或母,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前面三种情形之一。也就是说,抚养孩子一方对原定抚育费数额的变更要求,并非不受限制地可随时得到支持与认可。
顺德和佛山市两级法院因此都认为,闻某与方某离婚时确定的孩子的抚育费数额,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考虑相关各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后所达成的合意表示,且该合意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应为合法有效。然而协议刚刚达成不到半年时间,闻某即代理孩子要求增加抚育费数额,又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抚育费非增加不可,实在没有合法的理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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