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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亲不要亲生儿子 法院认为:生活困难不能阻却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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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亲不要亲生儿子 法院认为:生活困难不能阻却抚养义务
 

与妻子离婚后,原本儿子是归妻子抚养的,可丈夫爱子心切通过法院诉讼得到了儿子的抚养权,谁知儿子养育多年后,丈夫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可当他想将孩子还给亲生母亲时,母亲却以生活困难而不要。孩子最终归谁抚养?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86年,张梁(化名)与王燕(化名)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到1987年二人结婚。到19903月王燕生育一子名张成(化名)。在婚姻期间,张梁和王燕的夫妻关系并不和睦,张梁一直怀疑王燕的生活作风不正。后来到1992522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梁和王燕离婚,当时他们约定张成随母亲王燕一起生活。1993年,张梁向法院起诉希望孩子归自己抚养,但是没有获得准许,到1994年,张梁再次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他。经杨浦区法院调解,王燕也同意孩子变更为随张梁共同生活。可是当张梁抚养孩子10年之后,即在20046月,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梁发现原来他自己根本不具备作为儿子张成父亲的遗传基因,也就是说他与张成根本不是亲生父亲。之后,张梁就以张成与他无血缘关系,要求法院重新变更为王燕抚养,并要求王燕返还他对小张成已支付的抚育费18000元。

  在法庭上,对张梁的起诉,王燕指出,张成确实是她与其他异性所育之子,但是张梁应该很早就能从常理推断出来。孩子在张梁处抚养,原来张梁并无异议,现在之所以他要起诉变更抚养权,是由于孩子现在身体情况不好他才提出的。王燕特别提出,现在她生活困难,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希望张梁继续抚养孩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张成与张梁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张梁对张成并无抚养义务,而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所以王燕应当抚养张成。最终法院判决,张成自随王燕共同生活,同时王燕返还张成已发生的孩子抚育费18000元。(李学兵)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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