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随继母小黄妈妈已共同生活了五年的丽丽,视继母为亲娘。当得知自己的生母邹女士要将她领回的消息后,10岁的丽丽说出了“随亲娘生活我会自杀”的话。7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尊重丽丽本人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丽丽继续随小黄妈妈共同生活的判决。
邹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于1996年生下女儿丽丽。由于感情不合,双方调解离婚。女儿丽丽随张先生共同生活。
父亲和黄女士结婚后,丽丽也有了继母。从此,丽丽视黄女士为亲娘。并亲昵叫黄女士为小黄妈妈。“小黄妈妈非常痛爱我。每天给我做好吃的东西,每天接送我上下学,我心里真的很感激小黄妈妈。”有了小黄妈妈的丽丽感到十分的平静和安逸。
今年初,丽丽的父亲因病逝世。丽丽还沉浸在失去父亲的悲痛之中时,又传来了生母要将她领回的消息。
邹女士诉称,张先生病逝后,女儿多次诉苦,说后妈经常吓唬、谩骂她,甚至殴打她。现在女儿不想上学、也不敢回家。对此,自己感到心痛。为了女儿的将来,让女儿和同龄的伙伴一样能够得到家庭的温暖,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能够健康成长,经再三考虑,决定起诉要求女儿丽丽由自己抚养。
黄女士接诉后,提出了反驳:五年来,邹女士没有探望过丽丽,甚至连抚育费也不予支付。
黄女士动情地说,五年来自己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丽丽已经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丈夫去世后,母女俩更是相依为命,彼此依靠,感情上都相互依赖不愿分离。从丽丽的利益和感情需求出发,请求法庭驳回邹女士诉讼请求,以维持自己目前与丽丽的抚养关系。
在案件审理中,丽丽很懂事地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要求书。表达了恨邹女士,要求继续与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愿望。她甚至说,让她随生身母亲生活,她肯定会自杀。为此,法庭专门与丽丽谈话,丽丽仍表达了上述同样的意见。“经过我的三思考虑,邹女士不配当我的监护人拥有抚养权,应该由小黄妈妈拥有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官,让我跟小黄妈妈,我死也要跟她在一起。”
法院认为,邹女士虽为丽丽生母,但在与张先生离婚后,并未完全尽到母亲的义务,致母女失去感情。现今丽丽现已年满十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她强烈要求继续随黄女士共同生活,并表达了对邹女士的反感,这种强烈的情绪并不多见。法院自当尊重其本人意愿。
经比较两位母亲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考虑到长期以来黄女士为丽丽营造的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认为随黄女士生活也有利于丽丽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邹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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