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谢敏 陈华婕)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由生父孔某自行抚养,不需生母张某支付抚养费。但一年之后,孔某因经济状况变化,无力独立抚养女儿。女儿遂诉至法院,要求其生母支付抚养费。昨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广西新闻网
1998年2月,孔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于2000年7月6日生了一个女儿。去年5月孔某与张自愿离婚,并约定女儿由孔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孔某负担,直至孩子成年。后因孔某家庭经济遇到困难,抚养女儿确有困难,于是,其女儿于今年4月12日向青秀区法院起诉,要求生母张某支付抚养费。
青秀区法院的法官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携带抚养问题的约定也不能妨碍该义务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女儿要求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供其2005年全年收入为6000元的情况证明。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每月给女儿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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