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养了儿子10个月,竟发现他并非亲生,愤怒的他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齐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日前,青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齐某应当支付付某抚养“儿子”的费用1.5万元,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
齐某和付某于五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不久,夫妻双方便因为琐事发生了矛盾。但是,随着妻子齐某怀孕的喜讯传出后,一家人又开始和睦地相处起来。去年4月,齐某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男孩,全家人欣喜若狂。
转眼10个月过去了,孩子已经开始牙牙学语,付家人却发现,这个宝贝孙子不论怎样看都不像自家人,长得跟父亲相像的地方更是一点也没有。2006年,付某带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让付难以相信:“十个月大的儿子不具备付某的遗传基因,排除两者间的父子关系”。
今年4月底,付某向青浦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并要求获赔自己在齐某怀孕期间付出的营养费、分
娩医疗费、满月酒席费、“儿子”的奶粉尿布费、母亲照顾“孙子”的误工费、“儿子”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该子女与原告无父子关系,尽管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不能认定原告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方承担。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产生损失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了当地生活水平酌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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