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红 林 诚
黄某与前夫李某于1996年协议离婚,约定所生7岁女儿小娟由黄某独自抚养。次年10月,黄某与陈某再婚,小娟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黄某与陈某生活8年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因协议离婚不成,日前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黄某支付抚养小娟8年的费用。在开庭审理时黄某不同意付钱给陈某。
★法理评析★
黄某与陈某结婚后,黄某的女儿小娟即与陈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父母才负有对亲生子女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作为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否愿意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决定权在继父母。但法律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如果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表明随着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离婚后,仍有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义务,而是表明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负有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仅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当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离婚后,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除。由于继父或继母并无法定的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继父或继母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即属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当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解除婚姻关系后,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继父或继母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
陈某作为小娟的继父,在共同生活中自愿承担抚养教育小娟的责任。当陈某与小娟的母亲黄某离婚后,陈某有权向黄某请求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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