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0岁的马某,除了是上海市一家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该公司的90%的股份外,还在另一家展览公司享有50%的股权。去年11月,结婚5年的他有了一个儿子。可是有了儿子,并没有给他的小家庭带来一丝稳定。就在妻子怀孕期间,他又移情别恋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今年5月末,马某与妻子在民政部门平静地分手。双方除了对住房、财产分割取得一致外,对双方所生的那不满一岁的小儿子,约定“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贴生活费3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7月下旬,马某所在的单位为马某出具了“收入证明”,证明马某的基本工资于2003年4月起,由原来的880元调整为970元,总收入为2070元。8月12日,马某起诉法院以自己的收入锐减,每月只有2000元,无力承担原协议所承诺的每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请求给儿子的费用降至每月400元。
一岁不到的儿子由其母亲作代理人辩称,当初是马某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每月3500元,但却从未付过一分钱。认为马某持有两家公司的股份,分别为90%和50%,且两家公司运行状况良好,不存在所谓的收入锐减情况。
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马某明知自身的经济实力状况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能力,与已离婚的妻子在民政局签定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支付子女抚养费。这既是马某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民政机关的确认备案。现马某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只能证明马某的基本工资较离婚前有所增加,而不能证明马某在离婚后收入锐减。
原作者: 钱炯
来 源: 青年报